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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