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柯宏賢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被   告  林宗賢
       鄭美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下午2時整,在
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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