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91號
原 告 福鑫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英
人
原 告 李柏松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如居逸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