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偉 、 余奕儒 (即 余春梅 )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20日自匯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吳明偉、余奕儒
(即余春梅)之一切債權,而聲請人屢次請求相對人清償債
務,相對人皆諸多推諉不願還款,今為免相對人欠款本息計
算持續增加至無能力清償,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
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92年度執字第
16325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
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