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9年11月14日因停止其處分出所,而於90年6月9日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未戒除毒癮,竟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21日10時許止,在屏東縣○○鄉○○村○○○道路上等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同年9月22日16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鄉○○村○○路○○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6個,因而查獲。案經屏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自承其於94年2、3月間施用毒品後所餘之扣案殘渣袋6個,其上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6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至被告於94年9月22日18時1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雖未驗得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可參,惟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時間為海洛因服用後2至4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3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1份在卷為憑,而本案被告自承最後1次施用海洛因之時間距採尿時已逾1月,自無法驗得海洛因成分,是尚不得據此認被告並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又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9年11月14日因停止其處分出所,而於90年6月9日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1年6月29日執行完畢;又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3年2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屢因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竟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戕害身心甚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之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衡其施用海洛因之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6個,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且其上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已如前述,因其上毒品量微無法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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