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營偵字第123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又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又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
己○○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大鐵剪壹支沒收,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大鐵剪一支,連續於:⑴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晚上十一時許,至坐落臺南縣○里鎮○○段一三○二至一三六四號前之田地,以上開大鐵剪剪斷電纜線之方式,同時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⑵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十時十五分許,至坐落臺南縣○里鎮○○段一三五四至一四六○號前之田地,以相同方式,同時竊得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⑶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至坐落臺南縣○里鎮○○段一○五五至一○五六號前之田地,以相同方式,同時竊得如附表編號十二至編號十三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得手後,均將包裏其內之銅線以燒落之方式取出,運至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大瑰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售予不知情之 魏碧琴 ,得款花用。
二、乙○○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五年八月六日晚上十一時許,騎乘前開機車,攜帶其所有之上開大鐵剪一支,至坐落臺南縣○里鎮○○段一五六二至一五九五號前之田地,以相同手法,同時竊取如附表編號十四至二十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得手後,將包裏其內之銅線售予不知情之魏碧琴,得款花用。
三、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凌晨零時許,騎乘前揭機車,攜帶其所有之上開大鐵剪一支,至坐落臺南縣○里鎮○○段七九一至一六一○號前之田地,以相同手法,同時竊取如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六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得手後,將包裏其內之銅線售予不知情之魏碧琴,得款花用。
四、乙○○與己○○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零時許,騎乘前揭機車,攜帶乙○○所有之上開大鐵剪一支,至坐落臺南縣○○鄉○○村巷○○○段、苓子寮段之田地,由己○○在旁把風,乙○○則持上開大鐵剪剪斷該處電纜線之方式,同時竊取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三十四所示被害人等所有如該附表「竊得纜線欄」所示之電纜線得手。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上開大鐵剪一支及其與己○○竊得之規格二×五‧五平方公分之電纜線五綑計一百九十六點七公尺、規格二×八平方公分之電纜線計三點三公尺(已發還天○○)。
五、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己○○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卯○○、丑○○、丙○○、子○○、寅○○、辰○○、癸○○、甲○○、戊○○、酉○○、C○○○、壬○○、宙○○、巳○○○、辛○○、未○○○、亥○○、巳○○○、宇○○、丁○○、庚○○、天○○、地○○、午○○、黃○○、戌○○、申○○、玄○○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被告乙○○售出竊得電纜線之貨單三紙、銅線買賣憑證四紙、現場圖一件、現場蒐證照片五十張附卷可稽,及被告乙○○所有供自己或其與被告己○○共同竊取電纜線之上開大鐵剪一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扣案之大鐵剪一支,係鐵製之堅硬物品,全長三十六公分
,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五○頁),客觀上均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可供兇器使用;又攜帶兇器竊盜罪,只須於行竊時,有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即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是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六至十一、十二至十三、十四至二十、二十一至二十六所示之五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既遂罪;被告乙○○與己○○二人共同所為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三十四所示之竊盜犯行,亦係犯同法條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既遂罪。
㈡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行為,係在同一時
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A○○、卯○○、丑○○、丙○○、子○○之財產法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之行為,係在同一時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寅○○、 林鍚詔 、癸○○、甲○○之財產法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之行為,係在同一時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A○○、戊○○之財產法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十四至二十所示之行為,係在同一時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酉○○、C○○○、壬○○、宙○○、巳○○○、辛○○、洪黃 碧霞 之財產法益;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六所示之行為,係在同一時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亥○○、巳○○○、宙○○、宇○○、丁○○、庚○○之財產法益;被告乙○○與己○○二人共同所為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三十四所示之行為,亦係在同一時間,在同一處田地,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同時侵害天○○、地○○、午○○、黃○○、戌○○、申○○、玄○○之財產法益,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以一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處斷,又被告乙○○所為各次加重竊盜犯行,係同時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並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不會構成接續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各構成接續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六至十一、十二至十三
所示之三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雖被告乙○○為上開三次加重竊盜犯行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固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乙○○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故被告乙○○所為上開三次加重竊盜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從重論以攜帶兇器加重竊盜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乙○○於新法施行後所為如附表編號十四至二十、二十一至二十六、二十七至三十四所示之另三次加重竊盜犯行,因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自應適用新法分別一一予以論罪,然後再與前開於新法施行前所犯之連續加重竊盜既遂罪,全部併合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乙○○、己○○不思正途,隨意竊取他人財物,
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欠缺法紀觀念,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渠二人竊盜之次數、所竊財物價值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乙○○被判處之四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其中一罪(即附表編號一至五、六至十一、十二至十三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之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前,則定上開四罪之應執行刑時,仍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規定,由修正前之「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故本件被告乙○○所處之上開四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復查被告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己○○犯罪後,於警詢始即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其所參與者僅只於把風之行為,及一次之加重竊盜犯行,惡性尚非重大,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等情,認對被告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且為使被告己○○於緩刑期內受充分之教化與輔導,預防其再度犯罪,而確實達成緩刑之目的,並宣告於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
㈥扣案之大鐵剪一支,係被告乙○○所有供其自身或其與被告
己○○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己○○分別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B○○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告│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竊得纜線│├──┼───┼────┼─────┼─────┼─────┼────┤│01│乙○○│A○○│95年5月1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302號│方式竊取│值約新臺││││││││幣(下同││││││││)500元│├──┼───┼────┼─────┼─────┼─────┼────┤│02│乙○○│卯○○│95年5月1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303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03│乙○○│丑○○│95年5月1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337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04│乙○○│丙○○│95年5月1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336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05│乙○○│子○○│95年5月1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364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06│乙○○│寅○○│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363號│方式竊取│值約450││││││││元│├──┼───┼────┼─────┼─────┼─────┼────┤│07│乙○○│辰○○│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362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08│乙○○│癸○○│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354號│方式竊取│值約450││││││││元│├──┼───┼────┼─────┼─────┼─────┼────┤│09│乙○○│甲○○│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458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0│乙○○│甲○○│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459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1│乙○○│甲○○│95年5月31│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分│1460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2│乙○○│A○○│95年6月25│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5米,價│││││30分許│1056號│方式竊取│值約10,││││││││000元│├──┼───┼────┼─────┼─────┼─────┼────┤│13│乙○○│戊○○│95年6月25│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日晚上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30分許│1055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4│乙○○│酉○○│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95號│方式竊取│值約300││││││││元│├──┼───┼────┼─────┼─────┼─────┼────┤│15│乙○○│C○○○│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78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6│乙○○│壬○○│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96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7│乙○○│宙○○│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75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8│乙○○│巳○○○│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70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19│乙○○│辛○○│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602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20│乙○○│未○○○│95年8月6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晚上11○○○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62號│方式竊取│值約450││││││││元│├──┼───┼────┼─────┼─────┼─────┼────┤│21│乙○○│亥○○│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609號│方式竊取│值約400││││││││元│├──┼───┼────┼─────┼─────┼─────┼────┤│22│乙○○│巳○○○│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610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23│乙○○│宙○○│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1559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24│乙○○│宇○○│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797號│方式竊取│值約500││││││││元│├──┼───┼────┼─────┼─────┼─────┼────┤│25│乙○○│丁○○│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795號│方式竊取│值約450││││││││元│├──┼───┼────┼─────┼─────┼─────┼────┤│26│乙○○│庚○○│95年8月8日│臺南縣佳里│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凌晨0○○○鎮○○段│斷電纜線之│2米,價││││││791號│方式竊取│值約400││││││││元│├──┼───┼────┼─────┼─────┼─────┼────┤│27│乙○○│天○○│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0時│ 鄉苓 和村巷│斷電纜線之│120米,│││││許│口一小段│方式竊取│與編號28││││││1553號││所示之電││││││││纜線合計││││││││價值約4,││││││││000元│├──┼───┼────┼─────┼─────┼─────┼────┤│28│乙○○│天○○│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0時│鄉苓和村巷│斷電纜線之│3.3米,│││││許│口一小段│方式竊取│價值詳如││││││1554號││上列說明│├──┼───┼────┼─────┼─────┼─────┼────┤│29│乙○○│地○○│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0時│鄉苓和村巷│斷電纜線之│40米,價│││││許│口一小段│方式竊取│值2,000││││││1580號││元│├──┼───┼────┼─────┼─────┼─────┼────┤│30│乙○○│午○○│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鄉○○○段│斷電纜線之│約4米,│││││許│一小段137│方式竊取│價值約3,││││││號││500元│├──┼───┼────┼─────┼─────┼─────┼────┤│31│乙○○│黃○○│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鄉○○○段│斷電纜線之│14米,價│││││許│一小段165│方式竊取│約3,000││││││號││元│├──┼───┼────┼─────┼─────┼─────┼────┤│32│乙○○│戌○○│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0時│鄉苓子寮│斷電纜線之│12米,價│││││許│154段一小│方式竊取│值約2,00││││││段號││0元│├──┼───┼────┼─────┼─────┼─────┼────┤│33│乙○○│申○○│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鄉○○○段│斷電纜線之│12米,價│││││許│一小段268│方式竊取│值約2,00││││││號││0元│││││││││││││││││├──┼───┼────┼─────┼─────┼─────┼────┤│34│乙○○│玄○○│95年8月22│臺南縣將軍│以大鐵剪剪│電纜線約│││己○○││日凌晨○○○鄉○○○段│斷電纜線之│3米,價│││││許│一小段221│方式竊取│值約800││││││號││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