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於99年3月19日收受判決正本。其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3月26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而因其距上訴期間屆滿日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原審法院因而於99年4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而該裁定於99年4月26日送達被告,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書狀、原審法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亦未依原審法院裁定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迄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其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