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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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日商‧蘿絲歐尼爾丘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 北川 和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元寧貿易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及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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