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
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美男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訴訟代理人 嚴樂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