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9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啓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英愷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