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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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志明
高聿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註││││││(新臺幣)││├──┼───┼─────┼───┼─────┼─────────┤│001│ 蘇秀蘭 │94年4月4日│未登載│300,000元│本本票應自發票日起│││││││前3個月按年息1.99%│││││││固定計息,第4個月│││││││起至第60個月止按年│││││││息11.99%固定計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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