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74號聲請人 郭錦澤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柏瑞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診斷證明書、指定轄區內鑑定醫院或外診醫院、最近親屬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戶籍謄本及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關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柏瑞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診斷證明書、指定轄區內鑑定醫院或外診醫院、最近親屬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戶籍謄本及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關係,致本院無從進行調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