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處(即
張志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代理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壹仟股│1│1000│├──┼───────────┼──────┼────┼──┼──┤│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不定額股│1│174│├──┼───────────┼──────┼────┼──┼──┤│000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不定額股│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