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龍 被告 王思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啟仁 、 賴玉惠 、 賴阿雪 、 賴淑真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2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107年度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2人僅泛稱:不服本件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云云,但上訴人2人其實沒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屬上訴不合程式,本院亦無從核定上訴審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