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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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親字第九六號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等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請將被告丙○○列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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