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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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彥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文彥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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