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彥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文彥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