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陳宗明
被   告  陳聖志
訴訟代理人  蔡葉
       陳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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