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余秀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處分(
中市警清偵字第106002893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6年8月
20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道○○○號「美舍男女整
復推拿館」,以新臺幣(下同)2200元之代價,與男客 洪莊昇
從事性交易,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裁處
異議人2000元之罰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男客洪莊昇係以按摩1200元為
交易內容,異議人並未以2200元與男客洪莊昇為性行為之情
事。警方只聽男客洪莊昇片面之詞就裁處裁處異議人2000元
之罰鍰,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
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定有
明文。經查,證人即男客洪莊昇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於
進入【美舍男女整復推拿館】,余秀玉有無為你介紹店內消
費項目?介紹之內容為何?答:有跟我介紹,我一進去後她
便向我介紹店內消費是指油壓按摩為每60分鐘付費新台幣15
00元,要加別的服務另外要加新台幣700元。」、「問:據
你上述所說『加別的服務另外要加新台幣700元。』,其意
思為何?答:該意思為『半套』性交易服務(套保險套以手
撫摸抽送性器官直至射精)。」、「問:你與按摩女余秀玉
於包廂內有無從事性交易行為或猥褻行為?有無使用保險套
?你本身有無傳染性性病?答:我們只有使用保險套做『半
套』性交易而已,沒有從事其他性行為或猥褻行為。我本身
沒有任何性病。」、「問:你與該按摩女余秀玉、按摩女周
明欽係何關係?有無仇恨或糾紛?答:我跟他們都不認識,
也沒有仇恨或糾紛。」,經核證人就其進入店內包廂後如何
達成性交易合意、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證述甚詳
,復參以異議人與證人間,亦無仇恨或糾紛,衡情證人應無
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且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處
罰,而證人亦經原處分機關裁罰2000元,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在卷可稽,故證
人實無陷自己遭受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詞應非
虛構,誠屬可採。此外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
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異議人有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
,事證明確,異議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故原處分機關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異議人2000元
之罰鍰,核無不合,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