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台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台欣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台欣因詐欺案件(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經檢察官起訴後(99年度易字第465號),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10
2年2月7日緝獲。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2年2月7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此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目前尚未確定,若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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