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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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贓物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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