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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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炎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歐東洋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