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表:
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482地號土地(面積:2,1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一三七),及其上建物臺北市○○區○○段4小段1606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街262之2號3樓(面積93.0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8.67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