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9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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