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皇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4日羈押後,並於99年3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依其所犯殺人未遂之犯罪性質,對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生命危害重大,參酌被告曾於偵訊時供稱伊現在無處可住等情,為使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確保被害人之安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高若珊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