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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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5號原告統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 仲觀 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黃昱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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