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NONTHARARAK.SAKCHAI)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