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華永
被   告 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3,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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