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10日下午2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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