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
1(警
被 告 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辛○○
被 告 茂喬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1、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元月十五日晚間七
點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計程車,行經台中市○○
街被告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大飯店)前,車
輛遭自該飯店人行橋上滴落之不明白色液體滴灑,致使車輛
烤漆受損,以一般汽車美容清洗方式無法復原,需全車烤漆
共二萬零四百九十元,又於車輛進廠修復期間無營業收入,
五天之營業損失一萬元,且自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原告與
被告全國大飯店及承包該人行橋清潔工作之被告茂僑環境清
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僑公司)間協商損害賠償曠日
費時未獲良好回應,協商理賠電話費用一千元、沖洗及照片
費用八百六十元,更造成原告精神與時間之耗損約一萬元。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2、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不知被告全國大飯店與茂僑公司
間訂有何契約。可能真正清洗日與開立發票日不同天,也可
能先付款開立發票再施工,又如施工進度緩慢卻須當日完工
者,會延長施工期間,甚而夜間施工。白色液體滴灑是從前
引擎蓋接著前擋風玻璃、後擋風玻璃、行李箱蓋,從頭滴灑
到尾,共有八片之多。原告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發生車禍
,同年月十五日下午六點至修配廠取車前,有檢查板金與烤
漆。營業計程車之營業損失一天皆為二千元,此為業者所皆
知。
二、被告方面:被告全國大飯店、茂僑公司一致以:
1、被告全國大飯店與被告茂僑公司間訂有清潔業務承攬合約,
由被告茂僑公司承攬被告全國大飯店所有公共區域之清潔工
作,被告茂僑公司基於承攬關係執行承攬事項時,如有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者,被告全國大飯店依法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被告全國大飯店非本件之侵權行為人。
2、被告茂僑公司所施作被告全國大飯店之人行橋覆蓋之遮雨棚
及外牆清洗工作係於九十四年元月十日之日間施作,原告認
定其車輛受有損害之日期、時間與被告茂僑公司施作遮雨棚
清洗工作之日期、時間均不相符,顯見被告茂僑公司之清洗
遮雨棚工作與原告車輛之損害並無因果關係可言。
3、依一般常人之駕駛習性,車輛行進間注意力係置於前方,尤
其於夜間視線不佳或面臨交叉路口時,行車更應專注於前方
,以免發生危險,如據原告所述,其於夜間七時左右行經明
義街與經國大道路口時,竟能察覺有數滴滴落在其車輛行李
箱蓋(非擋風玻璃或車頂)之白色水滴,原告之注意力與駕
駛習性顯迥異於一般常人,與常理有違。
4、原告稱其車遭不明水滴滴落,烤漆即生腐蝕現象,則該不明
液體應非強酸強鹼莫屬,然被告茂僑公司係使用中性洗劑並
加清水沖洗,而所清洗之遮雨棚亦屬一般材質之玻璃、採光
罩及金屬框,如使用足以腐蝕汽車烤漆之不明液體清洗,該
外牆豈非早已腐蝕?工作人員之手掌豈非已遭溶解?足見原
告所稱滴落於其車行李箱蓋上知不明液體與被告無關,且原
告自承於九十四年元月十五日行經明義街經兩天後,至加油
站洗車時始發現該車烤漆遭不明液體侵蝕,其間原告對其車
輛之外觀是否有異狀均無所悉,尤無從證明該車行李箱之烤
漆被侵蝕與被告茂僑公司之清洗遮雨棚有關。
5、原告車輛遭不明液體滴落侵蝕車身部位僅位於行李箱蓋,卻
要求賠償全車烤漆,顯與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有
違。又原告要求每日二千元,停止營業五日之營業損失賠償
,惟原告既未提出扣繳憑單或所得稅報稅證明以資佐證,復
未提出其停止五日之計算標準以實其說,而其餘之損害賠償
請求均與其車輛所受損害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
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
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
主張為真正。次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無故意或過
失之行為,即無賠償之可言。是以,侵權行為上之故意或過
失之行為,應由主張有利於己事實之原告負舉證責任。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晚間七點左右,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計程車,行經台中市○○街被告全
國大飯店前,該飯店正委由被告茂僑公司施作清潔工作,原
告車輛遭自飯店人行橋上滴落之不明白色液體滴灑,致使車
輛烤漆受損云云,雖據其提出烤漆估價單一紙、照片沖洗收
據二張、照片二十六張等為證,然被告一致否認有何故意或
過失之侵權行為,且否認被告茂僑公司清洗被告全國大飯店
人行橋覆蓋之遮雨棚工作與原告車輛損害有因果關係,依前
揭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查依原告所提出烤漆估價
單一紙、照片沖洗收據二張、照片二十六張,僅能證明原告
車輛曾受損送烤漆修復,尚不足以證明係因被告茂僑公司清
洗被告全國大飯店人行橋覆蓋之遮雨棚工作所致,又原告固
請求通知並拘提證人庚○○到庭作證,惟證人 廖山 經本院
兩次通知均不到庭,且原告自承證人庚○○於其車輛遭不明
白色液體滴灑時未在車上,其僅係要去載證人庚○○,而行
經被告全國大飯店前等情(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言詞辯
論筆錄第二頁),是縱證人庚○○拘提到庭,仍無法證明原
告之車輛受損確與系爭人行橋遮雨棚清洗工作有關,故原告
請求拘提證人庚○○到庭,核無必要,併此敘明。復次,被
告茂僑公司所施作被告全國大飯店之人行橋覆蓋之遮雨棚及
外牆清洗工作係於九十四年元月十日之日間施作,有被告提
出之清潔維護記錄登記表、工程安全告知書、雇請吊車之統
一發票、託運單、匯款帳號存摺各乙件(均為影本)在卷可
佐,與原告所稱其車輛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晚間七時許受
有損害,日期、時間顯不相符,故尚難認被告茂僑公司清洗
被告全國大飯店之遮雨棚工作與原告車輛之損害有因果關係
。原告雖主張可能真正清洗日與開立發票日不同天,也可能
先付款開立發票再施工,又如施工進度緩慢卻須當日完工者
,會延長施工期間,甚而夜間施工云云,但原告就此亦未舉
證以實其說,即非可採。綜上,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全國大飯
店、茂僑公司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之利己事實,既無法舉
證證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
連帶連帶給付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2、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