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玉雪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