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2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年│95│95│││罪├───┼────────┼────────┼────────┤│日│月│9│9│││期├───┼────────┼────────┼────────┤││日│28│26││├────┼───┼────────┼────────┼────────┤│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度號│號│5│5││├────┼───┼────────┼────────┼────────┤│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6│96│││實│├─┼────────┼────────┼────────┤│審││字│訴│訴││││├─┼────────┼────────┼────────┤││號│號│474│474│││├─┼─┼────────┼────────┼────────┤││判│年│96│96││││決├─┼────────┼────────┼────────┤││日│月│6│6││││期├─┼────────┼────────┼────────┤│││日│11│11││├────┼─┴─┼────────┼────────┼────────┤│確│法院│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定├─┼────────┼────────┼────────┤││日│月│7│7││││期├─┼────────┼────────┼────────┤│決││日│9│9││├────┴─┴─┼────────┼────────┼────────┤│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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