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
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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