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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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