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