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二號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十
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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