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正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並均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3日│99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嘉義地檢││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35號│99年度偵字第132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31號│99年度易字第663號││├───┼──────────┼─────────┤│事實審│判決│99.10.28│99.10.20│││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31號│99年度易字第663號││判決├───┼──────────┼─────────┤││判決確│99.11.15│99.11.08│││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