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85號
原   告  陳勇城
被   告  曾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其委請被告施做陽台加設欄杆及鐵窗之工程,約定
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告已先給付定金50,0
00元,並應被告要求,再於106年7月2日、106年7月14日、
106年7月29日分別給付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予被告
,共計支付90,000之承攬報酬,然被告迄今均未施工。原告爰終
止承攬契約,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報酬,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工程估價單為證,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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