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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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 蔡秉峯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⒈當事人。⒉起訴之聲明。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本件原告並未載明被告為何人,同時亦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且未提出原告所提及之107年11月14日法橋署安字第10701119120號函過院,本院實無從得知本件原告欲對何人或何機關請求何事,是原告應補正具有被告、起訴聲明,並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檢附相關書證(如:107年11月14日法橋署安字第10701119120號函或其他請求救濟之文書,並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及文書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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