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卡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應再給付643,343元等情,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洪純莉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