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鐘柏學
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許惠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