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竹川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