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34號

原告 康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即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04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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