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景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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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下同)1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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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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