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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