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8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物,並以96年度存字第1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核無不合,經本院調閱96年度存字第165號提存書,並有96年度裁全字第1488號假扣押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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