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 李世昌 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世昌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積欠多家銀行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5年期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07月起,以分120期,年利率0%,每月應償還32,215元之方式,償還前開債務。惟聲請人長子 李仁德 自民國74年就讀國小時即經台大診斷出係罹患先天肌肉萎縮病童,而於後天發病,期間嘗議各種醫療方法仍未能醫治。於92年1月9日送至小港醫院急診室,經開刀氣切後,至今臥病已6年8個月,聲請人畢生之積蓄及薪資,全部傾於治療長子花費之相關費用上,且尚須扶養配偶及母親因此實無法清償所負之債務。復又因前次銀行公會協商時,有合作金庫及永豐商業銀行二家有擔保債權之金融機構未參與協商,因此聲請人於97年8月間,再向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協商之申請,惟永豐商業銀行以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而退回前置協商之申請,是聲請人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開始更生程序,以期早日免除背負龐大債務之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而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96年度扣繳憑單、聲請人公務人員保險證、聲請人及其配偶、母、子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藉謄本、聲請人之子醫療照護費用收據、土地及建物謄本聲請人子女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子因自小患有先天性肌肉萎縮症,且自民國92年即氣切及長期臥病在床併使用呼吸器長期照護,此身心障礙手冊、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祐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確有花費龐大醫療費用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因為治療其子,花費龐大醫療費用,導致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一、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4時公告,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音利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1│永豐銀行│1,438,000元│├──┼────────────┼────────┤│2│合作金庫銀行│1,250,234元│├──┼────────────┼────────┤│3│台北富邦銀行│89,050元│├──┼────────────┼────────┤│4│國泰世華銀行│121,772元│├──┼────────────┼────────┤│5│匯豐銀行│190,212元│├──┼────────────┼────────┤│6│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554,000元│├──┼────────────┼────────┤│7│元大銀行│604,000元│├──┼────────────┼────────┤│8│玉山銀行│82,810│├──┼────────────┼────────┤│9│萬泰銀行│386,931│├──┼────────────┼────────┤│10│星展銀行│163,000│├──┼────────────┼────────┤│11│台新銀行│893,000│├──┼────────────┼────────┤│12│大眾銀行│94,803│├──┼────────────┼────────┤│13│中國信託銀行│635,482│├──┼────────────┼────────┤│14│慶豐銀行│103,574│├──┼────────────┼────────┤│15│ 劉重民 │78,624│├──┼────────────┼────────┤│16│ 張簡慶豐 │34,320│├──┼────────────┼────────┤│17│ 羅國珍 │38,608│├──┼────────────┼────────┤│18│ 蔣振聲 │75,472│├──┼────────────┼────────┤│19│ 王明道 │40,608│├──┼────────────┼────────┤│20│ 張炳隆 │183,000│├──┼────────────┼────────┤│21│ 周月娥 │71,616│├──┼────────────┼────────┤│22│ 楊直青 │5,600│├──┼────────────┼────────┤│23│ 潘厚吉 │56,000│├──┼────────────┼────────┤│24│ 周文和 │23,440│├──┼────────────┼────────┤│25│ 葉鴻文 │75,000│├──┼────────────┼────────┤│26│ 顏明珠 │3,840│├──┼────────────┼────────┤│27│ 林美珠 │200,000│├──┼────────────┼────────┤│28│ 孫國祥 │32,000│├──┼────────────┼────────┤│29│ 李玉霞 │210,000│├──┼────────────┼────────┤│30│ 杜秀敏 │190,000│├──┼────────────┼────────┤│31│ 林美麗 │86,000│├──┴────────────┼────────┤│合計│8,010,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