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玉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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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玉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鄭明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
會准予扶助,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本
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