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 林唐權

林秀

林美菊

林傳福

林素津

相對人 林小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2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110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查。茲聲請人以假扣押標的物業已拍賣部分清償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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