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告 黃奇北

被告 王敬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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