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告 黃奇北
被告 王敬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告 黃奇北
被告 王敬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