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61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農業部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稅簡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法官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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