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羽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羽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10分行審理程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吳芙如

                  法 官黃英豪

                  法 官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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