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羽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羽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10分行審理程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吳芙如
法 官黃英豪
法 官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